(2015)铜官执字第1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翟永军与铜陵聚鑫餐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永军,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1211号申请人翟永军,男,汉族,1969年4月24日生,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铜陵市。翟永军与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聚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财产人民币1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伍新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