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修恩、孙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修恩,孙承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1415号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涛。委托代理人刘宗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修恩。被告孙承秀,系李修恩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修恩、孙承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北广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法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李尚运审判员 刘承军审判员 沈华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