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温尚岩与赵佰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尚岩,赵佰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427号申请执行人温尚岩,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黑林镇芦古村*组,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赵佰学,地址榆树市黑林镇街道**组。温尚岩与赵佰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3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佰学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温尚岩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佰学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赵佰学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佰学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温尚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佰学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温尚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兆君代理审判员 马泽辉代理审判员 张明复二O一五年十二月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