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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执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王忠与沙丽华、唐英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沙丽华,唐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1621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农民。被执行人:沙丽华,无业。被执行人:唐英刚,普兰店市客运站职员。申请执行人王忠与被执行人沙丽华、唐英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沙丽华、唐英刚银行无存款,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再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1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徐 涛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