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农执字第2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与刘昌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刘昌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字第2590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代表人:房延锐被执行人:刘昌富,男,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昌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的(2014)吉农民督字第2091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农信用社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昌富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无准确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吉农民督字第209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初春光审 判 员  田旭发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