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民执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任月军与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店置换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月军,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568号申请执行人任月军,男,汉族,1973年1月出生,初中文化,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浩义,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任月军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门店置换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成品房标准向申请执行人任月军交付位于高台县世纪国际购物中心一层坐西向东、由北向南第一和第二间门面��;为申请执行人任月军办理置换门店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对交付的门店面积不足137.75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3800元的销售价格向申请执行人任月军进行补偿;按照月租金40元的标准,承担自2014年6月1日至交付置换门店期间的违约金。诉讼费860元,由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并连同案件款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任月军。逾期,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月军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多方查控被执行人嘉峪关市西部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线索,但无果。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任月军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解永生审 判 员  夏玉雷代理审判员  孔瑞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段兴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