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仁朋、郑宗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仁朋,郑宗芳,赵仁贵,赵治芳,赵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601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赵仁朋,居民。被执行人郑宗芳,居民。被执行人赵仁贵,居民。被执行人赵治芳,居民。被执行人赵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蒋自凤、程业亮、程业平、程业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崇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