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冯金华、郭某等与新乡市鹰达油品有限公司、王忠江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金华,郭某,陈岭莎,新乡市鹰达油品有限公司,王忠江,王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冯金华。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人陈岭莎。被执行人新乡市鹰达油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慧春,经理。被执行人王忠江。被执行人王学红。2015年2月27日,冯金华、郭某、陈岭莎持(2013)牧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牧民一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 飚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帅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