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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王兵兵、姜晓光、王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王兵兵,姜晓光,王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住所地双辽市新市街1248号。负责人高亚天,行长。被执行人王兵兵,男,1978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姜晓光,男,1968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王树军,男,1955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双辽市。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与王兵兵、姜晓光、王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作出(2015)双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兵兵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双辽市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姜晓光、王树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对诉讼保全的王树军工资收入提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双执字第14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玉福审判员  郭 春审判员  董 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