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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44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建瓯市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邹季顺、黄旭东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瓯市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邹季顺,黄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446号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建瓯市。法定代表人张金焕,理事长。被执行人邹季顺,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黄旭东,男,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建瓯市年丰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邹季顺、黄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邹季顺、黄旭东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邹季顺、黄旭东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登记,无林权登记,无车辆登记,无工商登记,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铿审 判 员  吴克平代理审判员  孙邱翔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