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金法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许炎光与陈纪顺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炎光,陈纪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许炎光,男,汉族,1965年11月26日,住所地汕头市潮阳区。被执行人:陈纪顺,男,汉族,1975年10月29日,住所地汕头市澄海区。申请执行人许炎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纪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纪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没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陈纪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75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明审判员 :郑伟斌审判员 :卢俊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学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