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执恢字第0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执恢字第00012-3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鑫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炳禄,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市华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陆勤荣,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蚌民二初字第000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债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蚌执恢字第0001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卞新春审判员 陆治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雅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