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26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冬与刘延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冬,刘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2633号申请执行人刘冬,个体户。被执行人刘延发,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刘冬与刘延发民间借贷纠纷(2014)滨塘民初字第760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6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伟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