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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涧民小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红俊与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俊,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小初字第474号原告张红俊。被告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自来水公司6号院内。法定代表人杨春益,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俊诉被告洛阳益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红俊负担。审判员  韩晓礼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