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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执字第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路克营、高庆兰、赵海峰、杨燕、成德建、袁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路克营,高庆兰,赵海峰,杨燕,成德建,袁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1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80072-9。被执行人:路克营,男,汉族,198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高庆兰,女,汉族,1989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赵海峰,男,汉族,1983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杨燕,女,汉族,1981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成德建,男,汉族,1987年出生,农民,现住汶上县。被执行人:袁春华,女,汉族,1989年出生,农民,现汶上县。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路克营、高庆兰、赵海峰、杨燕、成德建、袁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汶上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汶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路克营、高庆兰、赵海峰、杨燕、成德建、袁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隋泉章审判员  李继国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