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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海彦与被执行人邓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彦,邓国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087号申请人刘海彦。被执行人邓国良。申请人刘海彦与被执行人邓国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司法救助,申请人的执行请求得到保护,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2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建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