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李立强、彭振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立强,彭振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1386号申请人李立强,男,1960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容县。被执行人彭振才,男,1949年2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柳州市。李立强与彭振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立强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2015)容民财保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彭振才在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尚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人民币7500000元,该案现已委托本院执行。另查明,现被执行人彭振才在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尚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实际尚有人民币5083174.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彭振才在柳州市鱼峰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尚未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人民币5083174.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