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张彪与孙亚文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彪,孙亚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前民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张彪被执行人孙亚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彪与被执行人孙亚文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该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前民初字第301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丽颖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立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