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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高品与张勇军、孙晓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品,张勇军,孙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高品。被执行人张勇军。被执行人孙晓红,1969年11月8日。本院在执行高品与张勇军、孙晓红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成斌执行员  郭金宝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