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岑洽和与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岑洽和,恩平市交通运输局,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行初字第59号原告:岑洽和,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法定代表人:朱明君,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润强,系广东润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小俊,系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法定代表人:叶柏儒,系该汽车总站站长。委托代理人:何尧焕,系该汽车站员工。委托代理人:吴英鑫,系恩平市公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岑洽和因与被告恩平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恩平交通局”)、第三人江门市汽运集团有限公司恩平汽车总站(以下简称“恩平汽车站”)交通行政许可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岑洽和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岑洽和撤回起诉的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岑洽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岑洽和负担。审 判 长 谭韦东代理审判员 廖杰华代理审判员 褚丽丹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慧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