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孟凡恩、侯林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孟凡恩,侯林,李庆兰,李振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孟凡恩,居民。被执行人侯林,居民。被执行人李庆兰,居民。被执行人李振兰,居民。本院在执行平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海山、徐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商初字第6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池成湖审判员 高崇钧审判员 沈 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苗卫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