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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刑执字第4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敬磊犯绑架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敬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刑执字第4198号罪犯张敬磊,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00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敬磊犯绑架罪、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张敬磊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敬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敬磊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并已全部履行财产类判决,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敬磊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7月2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道清审 判 员  姜 玲代理审判员  贾黛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