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双桥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承德泰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黄成林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承德泰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桥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双峰寺。法定代表人吴连军,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东兴,河北尚丰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承德泰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中关镇王栅子村。法定代表人程艳军,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承德正兴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承德泰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承德泰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承德泰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本次执行,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樊晓军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