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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牧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育辰与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育辰,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郭育辰。被执行人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育辰于2015年11月6日持(2015)新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