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郭育辰与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育辰,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1131号申请执行人郭育辰。被执行人河南省龙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伟亮,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育辰于2015年11月6日持(2015)新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五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新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路飚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牛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