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卫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祁作祥与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作祥,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卫民初字第808号原告祁作祥。委托代理人冯东方、杜胜强。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智勇,董事长。被告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涛,该公司员工。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希琴。原告祁作祥诉被告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1988年3月到新乡市陈召煤矿处工作至今,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兼并重组新乡市陈召煤矿后,设立了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并安排原告到此工作,被告于2013年11月份起无故停发原告的生活费,被告于2014年1月初向原告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文件,其在未听取全体职工意见并报告裁减人员方案等情况下一次性与包括原告在内的513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属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等。因卫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依法支持原告所请,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依法确认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系非法解除;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52932元;三、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被告未答辩,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庭审中辩称:1、被告系政府指导下的政策性改制关井的企业,该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不应当是法院受理的范围,应当由政府进行协调处理;2、基于上述原因,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法解除之情形,因此不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3、企业兼并交接时,根据档案显示,原告参加工作的时间是2009年11月,与原告陈述不一致;4、政府改制后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时间是2013年1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平均工资是1224.06元;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辩称其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原告诉讼主体错误。经审理查明,原告称于1988年3月到新乡市陈召煤矿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告辩称系2009年11月,双方意见不一致。被告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兼并重组新乡市陈召煤矿,设立了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2013年3月鉴于一矿、二矿两处矿井剩余可开采储量少、地质条件复杂、经济效益差,新乡市人民政府与河南煤化集团协商同意实施关闭。原、被告就分流上岗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纠纷,经仲裁后,诉至本院。原告诉求如前所述。另查明河南新乡焦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新乡焦煤陈召二矿有限公司各系独立法人。本院认为,新乡焦煤陈召一矿、二矿均是以省政府豫政(2010)32号文件《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实施意见》为方案,由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领导小组实施的行政性调整、划转的改制,属政府主导型改制,已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类案件裁判认定。关井行为系依照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督察小组办公室豫煤重组督办(2013)12号文件《河南省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工作指导督察小组办公室关于关闭新乡焦煤陈召一矿有限公司和陈召二矿有限公司的批复》所进行,因此引发的劳动争议亦系企业改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本案属政府主导型改制,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祁作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靖胜忠审判员 郭庆梅审判员 张新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