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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小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贵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贵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小额字第00006号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被告朱贵福,男,56岁,1958年9月13日,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贵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