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小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贵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贵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小额字第00006号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春雨。被告朱贵福,男,56岁,1958年9月13日,地址:洮南市,本院在审理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贵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长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