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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凯执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明芳华申请执行郭穗生(2015)凯执字第586号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明芳华,郭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586号申请执行人明芳华。被执行人郭穗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凯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2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00元、申请执行费2900.0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凯民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亨文审判员  张荣华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柱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