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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执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徐洪杰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洪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2613号被执行人徐洪杰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丹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徐洪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执行,追缴罚金。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徐洪杰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现被执行人在服刑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丹刑初字第217号刑事判决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文辉执行员  邱国枫执行员  路忠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建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