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申字第00549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549庄传业与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庄传业,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5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庄传业,渔民。委托代理人甲建林,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建举,渔民。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以下简称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住所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310号。法定代表人周家山,赣榆区海洋��渔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广智,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华民,江苏瑞里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庄传业诉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不履行发放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及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资金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连行终字第000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查,现已审查终结。庄传业申请再审称,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财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9]1006号)规定,其渔船已在一个补助年度内从事正常捕捞生产活动累计超过三个月,应当发放全年补助。其曾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的申请,所建渔船也属于标准化渔船,应当为其发放渔船标准化更新改��补助金。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判决。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答辩称:1、再审申请人新建的苏赣渔02055号渔船于2012年8月23日建造完工,于2012年8月30日取得渔业捕捞许可证,在2012年实际生产时间为五个月,按农办渔[2012]164号“2012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照我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申报”的规定,当年发放五个月的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2、再审申请人新建的渔船不符合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发放条件,无权领取该项补助资金。本院认为,《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是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渔业生产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渔业油价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2]164号)规定:“2012年度渔船报废、拆解或新建,其补助资金按我部备案的实际作业时间(按月计算)申报”。再审申请人庄传业新建的渔船渔船于2012年3月2日开始建造,8月23日建造完工,并于同年8月27日取得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8月30日取得(苏连)船捕(2012)HY-100143号渔业捕捞许可证,2012年度其实际作业时间为五个月。赣榆区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审核认定庄传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金,并逐级报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和农业部审核、测算。该核定行为符合2012年的政策规定。该渔业油价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下拨,已存放在赣榆区财政专有账户。庄传业主张按2009年的政策核发2012年全年补助金,因2012年度有专门的政策,2009年的政策已失效,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政策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海计〔2011〕113号、苏财农〔2011〕224号)规定,符合申报试点条件的船东(个人或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申请表》,后采取逐级审核方式进行审批。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1年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1〕262号、苏海计〔2011〕144号)规定未列入本次试点范围内的船只、未在江苏渔船检验局公布的试点船厂建造的渔船不得领取财政补助资金。同时规定了要在核发给试点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加注“标准化渔船”字样的统一标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海洋综合管理及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苏财农〔2011〕89号、苏海计〔2011〕47号)亦明确规定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手续的办理、渔船建造厂的选择、补贴款项的领取等程序,并要求设立统一标识。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再审申请人在更新改造前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为其建造船舶的赣榆县青口镇盛港造船厂也不属于2012年3月12日江苏渔船检验局确认的标准化渔船建造企业,再审申请人“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上既未加注“标准化渔船”字样,其也未提出其渔船属于标准化渔船的证据。再审申请人不符合《关于下达2012年省级海洋综合管理及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的通知》领取海洋捕捞渔船标准化更新改造补助资金的条件,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庄传业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所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庄传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建功审 判 员 陈 迎代理审判员 刘小花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培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