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碾民初字第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邳碾民初字第1101号原告刘某甲,农民。被告林某,农民。原告刘某甲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林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后其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后生育一子。2008年11月,被告林某离家出走。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林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于××××年××月××日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育有一子刘某乙。现原、被告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原、被告的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情况分析,可以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成立,应予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是双方享有的权利,也是应尽的义务。考虑原、被告的婚生子刘某乙随原告一起生活,现被告下落不明,本着有利于刘某乙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认为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为宜,抚养费自理。鉴于原、被告的财产情况无证据证实,本院对双方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暂不予处理,如确有纠纷,原、被告双方可依法另行主张。被告林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相关抗辩权的放弃,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甲与被告林某离婚。二、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刘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杜万亮人民陪审员 李修武人民陪审员 高遵宪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余贝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