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相凤与曹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凤,曹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王相凤,无业。被告曹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凤诉被告曹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相凤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相凤承担。审 判 长 韩国锋审 判 员 罗友平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