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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相凤与曹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相凤,曹建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578号原告王相凤,无业。被告曹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相凤诉被告曹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王相凤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曹建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相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相凤承担。审 判 长  韩国锋审 判 员  罗友平人民陪审员  侯来锋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