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调确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方道兰、沈劼成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道兰,沈劼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调确字第1273号申请人:方道兰。申请人:沈劼成。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黄姑山路9号1-3楼。法定代表人:曹阳,经理。委托代理人:朱虎,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了上述申请人的司法确认申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陈广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该纠纷于2015年11月24日经杭州市余杭区保险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申请人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赔偿申请人方道兰因交通事故损失1436元,于2015年12月19日前付清。二、申请人方道兰自愿放弃其他请求,就本次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今后双方无纠葛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申请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的内容自各方在司法确认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并赋予上述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陈 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姚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