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扶执字第1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井秀与被执行人祝伟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井秀,祝伟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扶执字第1303号申请执行人高井秀,女,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正阳街,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祝伟明,男,1986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五家站镇万兴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高井秀与被执行人祝伟明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0731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下路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苗得志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亚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