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5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叶志霆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志霆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548号罪犯叶志霆,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12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志霆犯抢劫(未遂)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叶志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5月1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叶志霆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志霆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9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获得嘉奖,罚金8000元已交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志霆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志霆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1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代理审判员 吕 振 云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 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