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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30号申请人刘志强。被执行人刘波。申请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