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强,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1130号申请人刘志强。被执行人刘波。申请人刘志强与被执行人刘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相利审判员 韩长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