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宝之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宝之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佳意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鸿都钢铁有限公司,汤序东,谢敏,黄鼎文,苏州亿力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环城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4168403-2。法定代表人叶修,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宝之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储运路9号110室,组织机构代码证55929320-3。法定代表人叶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佳意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通园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7375426-9。法定代表人谢敏,董事长。被执行人苏州鸿都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储运路9号1号楼209室,组织机构代码证69337881-4。法定代表人陈祥俊,董事长。被执行人汤序东,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谢敏,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执行人黄鼎文,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苏州亿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储运路9号金专线内1号楼207室。法定代表人谢敏,董事长。关于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州宝之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苏州佳意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苏州鸿都钢铁有限公司、汤序东、谢敏、黄鼎文、苏州亿力物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经申请执行人宁德市福宁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认为,本案暂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55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包括但不限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变现时),可持本裁定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仕干代理审判员 林 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肖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