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一初字第111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毛湘徕与毛金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湘徕,毛金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1113号原告毛湘徕,农民。委托代理人陈钟,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金华,农民。原告毛湘徕诉被告毛���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月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稂彬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柏国、李冬青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月日进行了审理。原告毛湘徕及其委托代理人陈钟,被告毛金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毛湘徕身份证、毛金华身份证。证明原被告主体适格。证据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责任经过及责任划分。证据3、衡东县中医医院义务资料。证明原告在该事故中受伤的治疗情况。证据4、衡阳市中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受伤状况及后期医疗状况等。证据5、医疗发票。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证据6,派出所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身份��。证明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被告辩称:1、我对本次事故责任和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2、但是我认为原告赔偿清单中的第三项要求的100元一天的住院生活补助费、第9项残疾赔偿金、第10项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第11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金额过高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且该组证据均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应认定作为定案的依据。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庭审举证、质证以及本院的认证情况,确定案件事实如下:事故发生后,被告毛金华为原告毛湘徕垫付了医疗费6000元。对于本案相关的问题,本院作如下分析认定:一、本案事故责任。皖q×××××小型轿车车主郎友芳驾车采取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湘d×××××大型客车的驾驶人吴秋平驾车遇紧急情况采取避让措施不当,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向杰贤无与此次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二、原告具体损失。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主张造成损失如下:1、医疗费:11867.2元;2、护理费:100元×86天=8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86×30元=2580元,4、营养费500元,5、交通费:2000元,共计25547.2元。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2014年湖南省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据分析,原告向杰贤主张的第1、3项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支持。第2项被告对护理日期没有异议,但对标准有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可以按2014年湖南省统计局发布居民服务业标准计算,经审查,原告要求没超过上述标准,本院予以支持。第4项因无医嘱注明需要加强营养,故该请求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第6项酌情认定1500元。综上所述,原告核定的损失为24547.2元(含被告衡汽集团垫付的医疗费:11867.2元)。三、本案如何赔偿。因被告衡汽集团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标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为50万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0时起至2015年1月9日24时止。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尚在保险期限内,故被告人保公司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原告向杰贤支付赔偿款24547.2元,扣减被告衡汽集团已垫付的医药费11867.2元,被告人保公司实应赔付12680元。综上,被告衡汽集团因过错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其应按约承担本案赔偿责任。被告衡汽集团在被告人保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为50万元,基于该保险合同与法律规定,被告人保公司应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被告衡汽集团在本次交通事故各案中垫付的费用根据各案查明的事实可与被告人保公司预付给被告衡汽集团的费用进行抵扣、结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向杰贤支付赔偿款12680元。二、驳回原告向杰贤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由被告毛金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稂彬淑代理审判员 刘柏国人民陪审员 李冬青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英杰校对责任人:柴创打印责任人:周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