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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钟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693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6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荣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4日8时许,被告人钟某某受同案人(身份不明)雇用,在明知系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在潮南区峡山街道广园路驾驶同案人盗窃的被害人周某某的铃木牌GN125-2型红色男庄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离开现场。被害人周某某等人追赶至峡山街道拱桥村城美路段,被告人钟某某因紧张摔倒在地并弃车逃跑,后被周某某抓获。公安机关接报后赶赴现场将被告人钟某某带回审查。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平面示意图,扣押、发还清单,发案现场和赃车拍照,峡山派出所抓获经过说明,江西省瑞金市公安局沙洲坝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材料,证人周某和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和汕头市潮南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转移,其行为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钟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宏新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膺豪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二)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