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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西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初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永旭,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青远,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西林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明宇审判员  张继春审判员  王尔伦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尚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