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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沽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大伟与张世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大伟,张世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沽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大伟。被执行人张世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4)沽民初字第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成斌执行员  郭金宝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郑晓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