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8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薛某甲、张某某、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某,薛某甲,张某某,薛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葛某某与薛某甲、张某某、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子长民初字第00980号原告葛某某。被告薛某甲。被告张某某。被告薛某乙。原告葛某某诉被告薛某甲、张某某、薛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建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某某,被告薛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某甲、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葛某某诉称:2013年3月13日,被告薛某甲、张某某向原告葛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1.5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由被告薛某乙、林广英进行担保。现原告欲收回该笔借款,经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薛某甲、张某某归还原告葛某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为1.5分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决被告薛某乙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薛某甲、张某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依法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被告薛某乙辩称:原告葛某某诉称属实,愿意按照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被告薛某甲、张某某向原告葛某某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1.5分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该笔借款由被告薛某乙、林广英进行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与担保范围。为证明以上事实,被告薛某甲、张某某与薛某乙、林广英于2013年3月13日向原告葛某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记载“今代到,葛某某人洋伍万元,利息0.015元,薛某甲、张某某,保人:薛某乙、林广英,2013年3月13日”。借款发生后,被告薛某甲、张某某向原告葛某某偿还一年的借款本金9000元,利息清至2014年3月12日,剩余借款本息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复印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薛某甲、张某某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并且双方对月利率1.5的约定未违反国家法律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故原告葛某某要求被告薛某甲、张某某偿还所欠原告葛某某的剩余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葛某某与被告薛某乙形成合法的保证合同关系,葛某某与薛某乙对该笔借款的担保方式及担保范围未作出明确约定,依法视为被告薛某乙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应当对被告薛某甲、张某某因该笔借款产生的全部借款本息向原告葛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原告葛某某要求判令被告薛某乙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薛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薛某甲、张某某追偿。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某甲、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葛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伍万元(¥50000)整及从2014年3月1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月利率1.5分计算产生的利息。二、被告薛某乙对被告薛某甲、张某某的以上债务向原告葛某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薛某乙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薛某甲、张某某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薛某甲、张某某、薛某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建忠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折庆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三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