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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庄执字第505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吕晓琴与郭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晓琴,郭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5055号申请执行人:吕晓琴,女。被执行人:郭云福,男。申请执行人吕晓琴与被执行人郭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了(2015)庄民初字第47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9800元、案件受理费398元、执行费50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再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文军审判员  曲长文审判员  邓春荣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