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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铁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昊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铁路运输���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昊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铁民初字第27号原告上海昊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城大叶公路7892号5室。法定代表人茅月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荣,上海市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会文路2号。法定代表人郭衍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忠,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昊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昊旭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潘 伟审判员 于 震审判员 高 宁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文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