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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王安与周艳斌、田民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周艳斌,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王安。被执行人周艳斌。被执行人田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安与被执行人周艳斌、田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于2015年5月2日做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7000元,执行费905元(本案应执行标的6790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67905元)。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5建执字第2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廷彦审判员  于文和审判员  熊 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乾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