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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叙永执字第4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林与蒋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林,蒋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叙永执字第453-1号申请执行人张中林,男,生于1969年8月16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执行人蒋翔,男,生于1984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叙永民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张中林申请执行蒋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借款本金1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同时,被执行人蒋翔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蒋翔在叙永镇一套。现申请执行人张中林只要求被执行人蒋翔支付本案借款本金10000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中林自愿全部放弃,且被执行人蒋翔之父蒋先荣已代蒋翔清偿完毕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张中林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蒋翔在叙永镇的房屋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翔已清偿完毕本案债务,且申请执行人张中林申请解��对被执行人蒋翔在叙永镇的房屋的查封措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蒋翔的上述财产的查封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蒋翔在叙永镇的房屋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睿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