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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若尔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若尔盖县班佑乡班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邓真他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若尔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若尔盖县班佑乡班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若尔民初字第28号原告若尔盖县班佑乡班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若尔盖县班佑乡。负责人阿卜,村长。被告邓真他,男,藏族,四川省松潘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若尔盖县班佑乡班佑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邓真他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若尔盖县班佑乡班佑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诉讼。本案受理费免交。审判员  严荣慧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祖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