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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胶民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周兆刚与刘焕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兆刚,刘焕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033号原告周兆刚,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刘焕进,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诉称,2014年8月22日,原告受被告雇佣在胶州市果品批发市场从事水果装卸工作时,从货车上跌落受伤,致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入院治疗多天,花费费用若干。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4128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本院认为,因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刘焕进送达,经询问原告,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也无法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周兆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辉明审 判 员  刘丰文人民陪审员  管清华审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