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执字48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占清与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占清,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沽执字48号申请执行人孙占清,个体。被执行人李斌,个体。本院在执行孙占清与李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斌暂无可执行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2013)沽民初字第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3646.89元,执结0元,未执结173646.89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斌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成斌执行员 郭金宝执行员 白海波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