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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马得华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得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刑执字第5370号罪犯马得华,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江蓬法刑初字第8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得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9月18日交付广东省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马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得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获得表扬,获得2个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得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得华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林 传 富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 雯 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