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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执字第8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2-2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张彩虹与何金标、王文静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彩虹,何金标,王文静,何派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执字第824-5号申请人张彩虹。被申请人何金标。被申请人王文静。被申请人何派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夏邑县公证处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夏执证字第29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18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申请查封被执行人何派杰在夏邑县建设路北段圣源书香名邸4号楼东1单元5层2××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夏邑县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40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何派杰在夏邑县建设路北段圣源书香名邸4号楼东1单元5层2××号的房产(房产证编号:夏邑县房他证城关镇字第201406**号)。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虎敬执行员  刘扩建执行员  司贤坤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 青 关注公众号“”